执法规则
2011
06-08
法界说务
第一条 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服务尺度和规范,宣布并履行服务允许。
第二条 燃气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尺度的制定,应当遵守有关价格的执法、规则,切合国家和本省的订价目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计量等切合国家有关尺度。
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瓶装燃气的充装重量切合宁静技术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相关尺度,设立公正称,对燃气气瓶内的残液实行计、退、倒残制度,不得短斤少两。
充装后的燃气气瓶出站前必须有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标志、充装标志、警示标志。
第四条 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切合供气条件的居民用户,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签订供用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企业应当接受用户对燃气质量、重量和经营服务方面的咨询和监督,并宣布咨询服务和投诉电话。
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使用、缴费以及服务情况;对不切合收费、质量和服务尺度的,可以向价格、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燃气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の被嵬端�。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宣布投诉电话,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置和回复。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宁静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宁静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宁静保障体系,制定种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处置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宁静供气。应急预案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部门存案
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宁静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宁静用气手册,宣传宁静使用知识,指导用户宁静使用燃气;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隶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到达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宁静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宁静建议,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用户违反宁静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
企业必须向社会宣布抢修电话,配备抢修人员和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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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服务尺度和规范,宣布并履行服务允许。
第二条 燃气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尺度的制定,应当遵守有关价格的执法、规则,切合国家和本省的订价目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计量等切合国家有关尺度。
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瓶装燃气的充装重量切合宁静技术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相关尺度,设立公正称,对燃气气瓶内的残液实行计、退、倒残制度,不得短斤少两。
充装后的燃气气瓶出站前必须有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标志、充装标志、警示标志。
第四条 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切合供气条件的居民用户,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签订供用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企业应当接受用户对燃气质量、重量和经营服务方面的咨询和监督,并宣布咨询服务和投诉电话。
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使用、缴费以及服务情况;对不切合收费、质量和服务尺度的,可以向价格、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燃气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の被嵬端�。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宣布投诉电话,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置和回复。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宁静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宁静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宁静保障体系,制定种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处置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宁静供气。应急预案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部门存案
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宁静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宁静用气手册,宣传宁静使用知识,指导用户宁静使用燃气;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隶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到达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宁静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宁静建议,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用户违反宁静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
企业必须向社会宣布抢修电话,配备抢修人员和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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